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汤**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提取的王**所在单位的辞退补偿金26400元,另案申请人提出异议,该款暂不宜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