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汤**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提取的王**所在单位的辞退补偿金26400元,另案申请人提出异议,该款暂不宜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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