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咸国**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咸国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部分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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