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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甲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女儿赵*乙。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不久,原告发现,原被告双方的性格差异巨大,被告及其父母除对原告的经济收入感兴趣外,对原告毫无感情而言,而原告起早摸黑经营汽车修理店,却没有经济支配权。更可恨的是,在原告继父病重住院抢救期间,被告及其父母竟不准原告花钱救治。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赵*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待实际需要时各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和女儿生育的情况属实。婚后,经原告及其母亲劝说要求下,我于2008年底辞去工作,与原告一起共同经营汽车修理店,但经济收入全部由原告掌控。女儿出生后,原告父母找各种理由不帮助照料小孩,我只得请我父母照看女儿直至其上学,期间我父母不仅没有要被告贴补一分钱,而且因原告父母2010年强行霸占我们的婚房后,我们一家三口都吃住在我父母家,所以原告称我父母只对其收入感兴趣,纯属是对我父母的污蔑。今年7月7日,原告继父车祸住院,得知这一消息,我对原告说,毕竟你的继父在你四、五岁的时候把你带大,无论如何都要尽尽孝心,经我的极力劝说和催促下,我们去了医院,第二天上午我在取款机上分二次取出1万元为原告继父支付抢救费,直至其去世,我们一直在医院照料。在原告继父去世后,原告有时彻夜不归,不尽丈夫、父亲的义务,对我父母也极不尊重。原告起诉离婚,完全是其母亲的怂恿,因为在原告起诉离婚后,原告还多次跟我联系,要我回家与其共同生活,这说明他对我是有感情的。为了女儿有一个幸福完整的家,让其能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健康成长,同时也为了珍惜我们九年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婚后一女,取名赵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0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又缺少沟通交流,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欠妥。对此,双方均有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有矛盾,但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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