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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