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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