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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华惠许、沈大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沈**因与被上诉人刘**、无锡市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惠许、沈**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华惠许、沈**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华惠许、沈大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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