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安**任公司诉被告张**、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安**任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无锡安**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安**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无锡安**任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安**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