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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