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被执行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法北商初字第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刘**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朱*给付100000元、该款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合计101150元。因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朱*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刘**名下有苏B×××××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5月22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但目前该车辆无法查找,故不宜处置。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名下没有房产信息。

经向无锡市**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未缴纳公积金。

经向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柏庄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刘**现下落不明。

因被执行人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1150元、利息及执行费1467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朱*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朱*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亦不能提供刘**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刘**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