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0元,由原告丹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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