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阳**司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天津阳光**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