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查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查**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南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查**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方**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款(每半年扣划一次),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现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款(每半年扣划一次),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南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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