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公司诉被告金坛**来水厂供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水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坛**来水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水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53元,减半收取16776.5元,由原告**水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