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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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