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吴江市中国**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市中国**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限公司、吴江宾**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陈*与宋**、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卜**与盛**、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徐**、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谭**、枚亚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江市中国**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市中国**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和泰化**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限公司与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市中国**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苏州润**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