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谭**、枚亚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670元,合计46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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