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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安华**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淮安华**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华**、陈**、张**、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国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已预交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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