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锦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分公司、江苏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木商店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木商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木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张**竹木商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淮安**有限公司与金湖淮建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正*与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谈**与张**、淮安**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淮安**民医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沈**、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丁晓业、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原告李**与被告刘**、黄**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淮海建**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