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木商店与江苏镇**限公司无**分公司、江苏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锦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分公司、江苏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木商店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木商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木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张**竹木商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