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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洞**委会)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洞**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洞山村发布竞标公告,公告内容为将本村洞山港口土地对外出租,该出租土地公开竞标,租金价高者承租土地,竞标参与人缴纳竞标保证金50000元。原告报名参加土地出租竞标,并于2012年10月11日缴纳竞标保证金50000元整。但被告收取原告竞标保证金后没有按公告内容公开开标,事后也没有退还原告竞标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土地竞标保证金50000元,并按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洞**委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洞**委会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洞山村发布竞标公告,公告内容为将本村洞山港口土地对外出租,该出租土地公开竞标,租金价高者承租土地,竞标参与人缴纳竞标保证金50000元。原告为此报名参加竞标,并于2012年10月11日缴纳竞标保证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并加盖洞**委会公章。现因被告没有进行招投标,亦未将保证金退还原告,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洞**委会出具的收据、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收取原告的竞标保证金后,发出竞标公告后,未进行招投标,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扣留原告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应返还原告并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按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州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收收取610元,由被告徐州**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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