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丁晓业、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丁晓业、孙*、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淮海建**程有限公司、徐州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铜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1682468.37元,执行到位标的7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向江苏**限公司、邮政**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部分银行存款已执行。2、经向徐**管局及铜**管局产权处查询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发现有房产登记,但双方协商暂不要求法院处理。3、经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的相关信息。4、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5、经向徐州**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经采取以上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铜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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