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方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方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方能公司欠原告蒋*货款37000元,于2014年9月1日前支付蒋*17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4年10月7日前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负担200元,被告方能公司负担200元(此款已由原告蒋*垫付,被告方能公司于2014年10月7日向原告蒋*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因被执行人方能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能公司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扣划银行存款48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5400元、迟延履行金。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江*开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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