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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3月29日9时在宿迁**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江**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庭前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上诉人江**有限公司邮寄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已于2016年3月5日被邮政部门以“公司已倒闭,无人签收”为由退回。后本院又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江苏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6年3月24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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