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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