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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宿**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经贸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田棒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系经贸学校在校学生。2013年3月13日下午4时许,田*和同学在班主任的安排下到该校图书综合楼四楼电视播音室打扫卫生。在此过程中,田*翻越护栏到悬空设置的人工草坪处。因人工草坪护板断裂,田*坠入二楼地面,致全身多处骨折。田*受伤后,在沭**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住院期间支出医药费90846.51元(经贸学校已经支付37000元),专家出诊费6000元。出院后,田*继续接受门诊治疗,另支出医疗费1110.32元。原审法院委托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田*所受伤害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5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田*经治疗遗留牙齿缺失16枚已构成人身损害八级伤残,受伤后需护理期限为12周,需营养期限为16周。田*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173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田*的父亲田**长期在常州居住生活,2013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田*在经贸学校学习期间,经贸学校在安排学生劳动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疏于安全管理,在悬空设置的人工草坪等危险地带未设置警示标志,对田*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田*受伤时已满16周岁,应当认知翻越护栏到危险地带所面临的风险,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经贸学校称其已在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田*是在与其他同学玩耍时翻越护栏引发事故受伤,但田*对此予以否认,经贸学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经贸学校的该辩解不予采纳。田*主张由其父亲田**护理,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具体的损失,故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因田*全身多处骨折,依据田*的伤情,对田*主张的专家出诊费6000元,应视为合理的医疗支出,予以支持。田*因伤支出的交通费酌定为470元。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田*因伤所受损失为:医疗费97956.83元、护理费748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6元、营养费1120元、交通费470元、残疾赔偿金195228元,合计303108.59元,由宿迁经**术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212176元(包括经贸学校已付的37000元);2.驳回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8元,鉴定费1730元,合计3498元,由田*负担530元,由经贸学校负担2968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宣判后,经**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田棒对经**校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经**校已将事发地点的卫生保洁作业发包给保洁公司,经**校于事发当天安排的保洁范围也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劳动地点,参与保洁的人员也无需途径事发地点。经**校在事发地点已经悬挂了禁止翻越的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田棒作为在校学生,至事故发生时入学尚未满一年,应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田*答辩称:1.经**校在4层楼的高处设置草坪,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且在事发前并未在事发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时间为2013年3月13日下午16时,应属上课时间。经**校在此期间安排田*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其他活动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的教学规定。因此,经**校对田*受伤存在过错。2.经**校安排打扫卫生的区域包括电视播音室及周围地区,事发地仅挨着电视播音室。田*翻越护栏,捡垃圾符合经**校的要求。3.田*虽是农村户籍,但其在城镇中学习,其父亲也在城镇中工作生活多年。因此,田*的相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综上,请求驳回经**校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经贸学校对田*所受损害是否存在过错。2.田*因伤产生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田*受伤地点位于教学楼四楼的采光井区域,为仿真绿化带覆盖,绿化带下面为载重量很小的托板,该区域与供人员行走用的通道之间仅有约一米高金属护栏隔开。绿化带覆盖较好,无法判断托板的载重,也不易判断潜在的危险性。高中阶段的学生很容易就能翻越护栏。若绿化带上存在废纸等垃圾,极可能引发学生翻越护栏清理垃圾。经**校作为校内建筑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又作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应当预见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在潜在的危险,并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加高护栏以防止学生翻越。田*受伤发生在经**校组织的打扫卫生活动过程中,经**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充分了解活动参与者对事物的认知及判断能力,并预判在活动场所可能潜在的危险,进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田*等参与本次打扫卫生活动的人均为该校在校学生,相当于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对外界事物尚不具备成熟的认知及判断能力。经**校也未能在活动中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田*在路过紧挨着绿化带的通道时,翻越护栏进入采光井区域的绿化带,在踩落托板后坠至二楼受伤,经**校应对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田*在事发时的年满16周岁,其对危险应具有一定判断和认识能力,在不能确保安全又未征得老师同意的情况下,便贸然翻越护栏进入采光井区域的绿化带,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原审法院根据田*的过错程度,确定由经**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虽为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或工作的,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田*受伤时系在城镇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生活消费水平应与城镇居民相当,田*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综上,上诉人经贸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上**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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