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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李**、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甲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沭阳县A镇B街C电梯厂门前路段处,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追尾撞同方向行驶仲**驾驶的自行车、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辆损坏,仲**当场死亡,仲**受伤。被告人张*甲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已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N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的小型普通客车,沿D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沭阳县A镇B街C电梯厂门前路段处,与对向来车会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降低行驶车速,追尾撞同方向行驶仲**驾驶的自行车、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辆损坏,仲**当场死亡,仲**受伤。经法医鉴定,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宿迁市物证鉴定室鉴定,送交的被告人张*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甲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甲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及120,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就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已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甲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仲**、仲*、张*乙、张*丙、胡*、仲**、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病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u0026amp;amp;ldquo;情况说明u0026amp;amp;rdquo;、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本院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u0026amp;amp;ldquo;归案情况说明u0026amp;amp;rdquo;及补充材料,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甲的归案情况;u0026amp;amp;ldquo;有/无前科劣迹证明u0026amp;amp;rdquo;,证实了被告人张*甲无前科劣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张*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交通运输车辆行驶时,应当预见到其夜间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车辆、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的行为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危害了交通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与上述观点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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