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越**限公司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越**限公司诉被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越**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越**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