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与被告谷**、朱**、谢**、李**、韩**、刘**、吴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朱**、谢**、李**、韩**、刘**、吴江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吴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中国**吴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