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助剂厂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助剂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助剂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助剂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43元,由原告吴江**助剂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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