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助剂厂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助剂厂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助剂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助剂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助剂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43元,由原告吴江**助剂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