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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诉称,原、被告是一个村的,本来就认识,2004年开始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王*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王*丙。婚后关系一般,被告稍有不顺心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11月21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滨**派出所于当日对被告进行了家庭暴力告诫的处理,之后原告搬去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乙由原告抚养;3、婚生女王*丙由被告抚养;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也没有长期实施暴力,被告舍不得原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蛮好的,不然也不会维持了13年。结婚这么多年了,没有感情也有亲情了,被告从来没有想过要离婚,打人是不对,今后也不会再打人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叶*与王*甲于200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王*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王*丙。婚后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1月21日王*甲与叶*吵架,王*甲以拳头打的方式在叶*嘴上打了一拳,当日吴江区公安局滨湖新城派出所向王*甲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叶*实施家庭暴力,随后叶*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叶*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理应珍惜,共同生活期间为琐事有一些争吵实属正常,但发展至被告殴打原告,实属不该。只要原、被告双方以后多加强沟通和交流,针对存在的矛盾妥善予以解决,被告理智控制自己的行为,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叶*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户名:苏州**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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