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吴江市**有限公司、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吴越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杨**、杨**、胡*、杨**、徐**、赵**、王*、赵**、李**、王**、沈**、李**、祝**、苏州凹凸彩印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吴越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38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