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州盛泽支行与被告王**、周**、陈**、吴江**喷织厂、张**、吴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州盛泽支行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州盛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州盛泽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2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202元,由原告苏州银**泽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