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徐**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0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借款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周*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286元,执行费为99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在吴江区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周*在吴江区范围内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另查,2009年7月6日被执行人周*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为本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在吴**视台进行了曝光,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予以奖励,但仍未果。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8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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