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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