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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