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陈*、中国太平洋**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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