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维**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维**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合计4017元,由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