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云港核电站支行诉被告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云港核电站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董*与屠玉国、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朱**、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立与朱**、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刘**、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宋**、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理有限公司与张**、高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朱*与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