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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诉被告吴*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2元减半收取3486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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