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徐**宋**、徐**诉被告刘**、宋**、高**、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宋**、徐**诉被告刘**、宋**、高**、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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