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连云港百聚源国际**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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