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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陈**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所有的苏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苏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汽车两辆予以查封,保全限额40万元,并提供了银行存款10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名下的GHR523号、苏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汽车两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严德梅在中国银行**大庆路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6)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予支付。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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