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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江苏东**发有限公司、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东**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宋**,原审被告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上诉人江苏东**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东**发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东**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0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上诉人江**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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