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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等与杨**、周**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杨**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周**申请再审称:1.涉案35万元系陶**出借给杨**、周**,款项系陶**通过银行转账给杨**,2011年6月25的40万元借条上出借人写成李**是应陶**的要求,杨**、周**已将该款还给陶**。陶**在本案中及陶**起诉杨**、周**的案件审理中均陈述涉案借款已经偿还,故一、二审判决杨**、周**归还李**35万元借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陶**起诉杨**、周**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本案应一起审理。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意见称:杨**、周**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5日的40万元借条系杨**、周**出具,陶**当时已向杨**、周**介绍李**系其妻子,杨**、周**对涉案借款的出借人系李**是明知的,35万元款项由陶**所汇并不能否定出借人系李**的事实,故杨**、周**关于涉案借款出借人系陶**非李**的主张,不能成立。虽然在陶**诉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为(2012)港商初字第1532号、二审案号为(2013)连民终字第0019号],陶**称涉案40万元借款已经归还,但陶**认可该笔款项归还的前提是杨**、周**归还给陶**的753000元中包含了涉案的40万元借款及利息,而该案(2013)连民终字第0019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2011年6月25日杨**、周**借李**40万元的借条因李**不是该案当事人,与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该案中不予处理,故该案将杨**、周**的还款全部认定为偿还陶**的借款。李**根据该生效判决,就涉案40万元借款另行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周**与陶**的民间借贷纠纷和其与李**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分开审理,亦无不当。

综上,杨**、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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