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在审理原告连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董**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连**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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