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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冯*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至2014年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归还,另被告张**与被告冯*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张**未到庭答辩、举证及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0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日登记离婚。被告冯*从2013年3月起,以经营需要为由分三次立据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3年3月6日立据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4年1月5日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年7月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计8万元,以上借据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借款后被告冯*经原告催要,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借款无着而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有被告冯*签名的借据三份,高邮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两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被告冯*与张**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冯*所写的欠债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两页),以证明被告冯*向原告借款8万元、以及以上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和询问,原告陈述被告冯*原系开发区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向原告借钱的理由是用于做工程业务的,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没有违法因素等情形。

由于被告冯*、张**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冯**据向原告借款合计8万元,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与冯*曾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8万元发生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张**对8万元借款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而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被告张**主张还款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冯*、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冯*、张**承担。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周*借款人民币8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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