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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与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郁*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诉称

原告郁*诉称:原告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被告以与原告无夫妻感情为由诉讼离婚,后撤诉。2013年12月,被告再次诉讼离婚,在法庭调解离婚过程中,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00万元,并确认于2014年1月6日前给付。为此,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后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婚姻、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再次协商,并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协议和手续。该离婚协议再次确认了被告应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00万元。离婚时给付80万元,余款120万元分三年付清,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给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被告不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向法院诉讼。现由于被告在离婚后仅给付了80万元,2015年6月底,应到期的20万元至今未付,已违反协议。现无奈之下,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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