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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