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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中国太平洋财**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胡*、中国太平洋财**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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