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中国平**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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