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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中国平**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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