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张**不是本案直接借款人,原告周*未将直接借款人冯*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致使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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