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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古明燕与被告南京荣**有限公司、南京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荣盛房地**有限公司(下称荣盛地产公司)、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下称荣盛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追加古明燕为共同原告,并由审判员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古明燕、被告荣盛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曹**、被告荣盛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古*燕诉称:本人所住房屋自2009年2月开始,发现所有墙壁、主卧80%墙顶部位开裂,后多次找物业反映,于2009年5月修缮过一次,可过了二个月又出现同样问题,再多次找物业反映都被敷衍了事,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修复原告房屋内、外墙损坏部位,恢复原貌并赔偿原告住宿费6000元、宠物寄养费1200元、误工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荣盛地产公司辩称:⑴原告所主张的开裂部位,不是房屋质保范围,如是质保范围,现已过质保期;⑵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荣盛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拿房,2009年我公司接到原告报修的房屋渗水及开裂问题后,曾协调地产公司上门察看并予以维修,我公司的沟通协调义务已经完成,请原告予以理解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7日,原告孔*和古明燕与被告荣**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本区XX路北XX城XX苑XX幢X单元XX室房屋一套,该合同附件8“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约定: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1年,等等,以上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约定仅限于实物原状条件,如乙方(即二原告)对相关内容装修改造,甲方(即荣**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2008年10月,二原告领取房屋钥匙并对该房进行了装璜,2009年1月入住后发现客厅窗户处墙面有渗水现象,随后向被告荣**公司报修,同年,荣**公司对渗水部位进行了维修,并重新粉刷了二原告的室内房间。但原告家中的渗水问题仍未解决,室内墙面也出现开裂现象。2014年,荣**公司对渗水部位进行了维修,在对应外墙上设置一块塑料板,渗水现象有所好转;2015年3月7日和10日,荣**公司已将待维修名单(含原告一户)及申领维修基金申请报送到阿尔**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照片、阿尔**委员会资料接收表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所诉房屋渗水一事,在买卖双方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应由荣盛地产公司负责维修,室内墙面开裂则不属于保修范围,且不能确定该开裂现象系装璜处理不当所致还是墙体沉降所致,因此,前述二项诉讼事由中,一个已过质保期,涉及房屋公共部位的则转入荣盛物业公司的服务范畴,一个所致原因不明,且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应由原告自行维护。荣盛物业公司现已将二原告名单及维修项目报送相关部门,已阶段性完成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故二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孔*和古明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孔*和古明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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