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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南京市**备中心、南京市高淳**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备中心(以下简称高淳土地中心)、南京市高淳**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淳大**司)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4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双方是否签订拆迁协议,公证书的真实性,协议是否履行等争议焦点未查明,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高淳土地中心、高**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中申请人对公证书及有关材料中其签名的真实性当庭予以承认,现提出对公证书真实性的异议,没有新证据证实;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真实,申请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证实;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将房屋交我方拆除,只是申请人没有交清差价款,房屋没有交付,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姜**提出的一、二审没有查清公证书是否真实的申请理由,经查,公证材料中谈话笔录、承诺书、送达回证等均有姜**签名确认,现姜**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关于申请人姜**提出的一、二审没有查清双方是否签订协议的申请理由,经查,姜**与高淳土地中心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双方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姜**虽对协议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证实,故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关于申请人姜**提出的一、二审没有查清协议是否实际履行的申请理由,经查,被申请人提供了姜**书写的欠条及房屋移交手续,证明协议已经履行,只是因为姜**没有交清房屋差价款,安置的房屋尚未实际交付。故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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